城市与区域治理研究院 苏志勇/文
8月28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宣告运行近30年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进入系统性重构期。时隔一个多月,截至10月15日,北上广深四大一线城市以及武汉、天津、杭州等二线城市相继落地实施细则。
从各地细则来看,七城并非简单照搬中央文件,而是在“新老划断、预售提门槛、现房定金、资金监管、融资配套”这五条主线上,结合各城市市场特点,给出了差异化方案,充分体现了各城市在制度创新与执行机制上的突破。这些制度和机制创新,也将为其他城市提供可复制的监管框架与差异化适配样本。
一、各地细则适用范围差异
七城现房销售政策在适用范围上呈现显著梯度差异,核心体现在对项目类型、开发阶段与企业资质的差异化界定。
北京、上海作为首批落地城市,政策高度聚焦于新出让住宅用地,且对现房销售备案门槛设置严苛,要求完成房屋首次登记后方可备案,实质上将现房销售的启动时点延后至产权确权环节,显著抬高了房企的前期资金沉淀成本。
同为一线城市的广州,则在现房销售备案条件上实现实质性放宽,仅要求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及公共服务设施验收即可申请备案,首次登记由强制前置转为“鼓励”,此举大幅缩短了项目从竣工到入市的周期,有效缓解房企在产权办理环节的资金占用压力。
武汉作为首个落地细则的二线城市,其政策适用范围更广,不仅覆盖新出让地块,更将“8月28日前已取得工规证但发生变更”及“2026年底前纳入智能建造试点或装配式建筑”的存量项目纳入过渡性豁免范畴,允许其按原预售条件执行至2026年底,极大增强了政策对在途项目的包容性。
天津则基本沿用既有监管框架,未对适用范围进行显著扩展,政策弹性最小。
杭州是七城中唯一提出可自主选择现售/预售的城市。这一制度设计赋予开发商在销售模式上的决定权,本质上是将政策引导从行政指令转向市场激励,通过赋予企业自主权降低制度切换的阵痛,同时避免因强制现售导致的土地流拍或市场预期进一步收缩。对历史遗留项目过渡期放宽到2028年,比北京、天津更宽松。
在土地获取阶段,七城均要求新出让地块首付款不低于50%,但余款缴纳期限差异显著:北京、杭州允许两年内缴清,为最长;上海与广州采用“1+1”弹性模式,名义期限较短但保留延期空间;武汉则明确余款可在半年内缴纳不低于50%,节奏最为宽松,更契合非核心城市土地去化周期长、资金回笼慢的现实。尤为关键的是,武汉独创性地允许通过银行保函置换不超过30%的预售监管资金,且明确适用于已取得工规证、工规证变更、智能建造试点等多重情形,成为七城中唯一明确打通“监管资金流动性”堵点的城市,为高杠杆房企提供了关键的现金流缓冲工具。
广州则首创“不动产预登记”与“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抵押”机制,允许房企在取得土地预登记证明后,即可对已缴清地价部分的房屋进行预售或现房销售备案,将土地款缴纳进度与销售节奏直接挂钩,为分期缴款房企开辟了全新的融资与去化路径。
针对在途项目,深圳提出将“三旧”改造单独列出另行研究,考虑到深圳新增供地很大程度上靠城市更新,这个口子留得非常关键。
这些差异表明,政策适用范围的演进已从“一刀切”转向精准施策:北京、上海以控风险、稳预期为首要目标,通过高门槛、长周期倒逼行业出清;广州以“严监管+宽执行”组合拳平衡供给与需求;武汉以系统性工具创新,为库存压力大、融资能力弱的二三线城市提供了可复制的“保交楼”与“稳预期”双轨模型,其保函置换、分户抵押、分期竣备等配套机制,为其他城市在推进现房销售改革时提供了极具价值的弹性工具箱。
二、现房销售细则监管要求亮点
从细则中可以看出,七个城市现房销售政策的监管要求呈现差异化但方向一致的演进路径,核心在于通过工程节点控制、资金闭环管理与销售备案联动,构建从开发到交付的全流程风险防控体系。
北京、上海作为先行者,均将预售门槛提升至“主体结构封顶”,并实行预售资金全额、全过程封闭监管,要求按揭贷款在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发放,形成“封顶预售-资金封—竣备—放款”的强监管闭环。
北京进一步明确不得使用保函置换监管资金,监管强度高于全国“8·28”新政标准,且土地款可分期两年缴清,体现了严监管与稳过渡并重的思路;上海虽同样执行封顶预售与资金封闭,但监管主体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调整为市、区房地产交易中心,且土地款采用“1+1”分期模式(首付款50%、余款一年内缴清,可再延一年),在名义期限上更短但保留政策弹性,凸显精细化管理特征。
广州作为第三个落地细则的一线城市,其监管框架与京沪趋同,要求新出让项目单体封顶方可预售,按揭贷款发放节点后移至竣工备案,但其最大亮点在于将现房销售定金比例上限设定为5%,为目前一线城市最高,且明确定金须全额存入监管账户、竣工备案前不得动用,通过提高购房者前期资金锁定强度,强化市场预期管理。
相较之下,武汉与天津则采取更具灵活性的“双轨并行”模式,允许在主体结构完成且资金监管达标前提下启动销售,未强制要求全装修完成或竣工备案,政策执行更具过渡缓冲空间,尤其是武汉试点引入第三方工程进度认证机制,通过独立机构对施工节点进行专业核验,提升监管公信力与透明度,为中小房企提供更现实的合规路径。
上海则在监管协同上率先突破,建立住建、金融、税务多部门联动平台,实现预售资金、开发贷、按揭贷款与税务信息的实时共享,形成系统性治理范式,有效压缩资金挪用与虚假申报空间。
杭州和深圳是在资金闭环上做得最细的,包括开发贷、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全部纳入主办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按揭发放时点明确到竣工备案后;开发贷按节点分批发放。
深圳是最后一个出台细则的一线城市,在封顶认定上,深圳表述得最为具体:完成屋面层结构混凝土浇筑+提交《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将模糊条件固化为硬性材料,减少了地方自由裁量,也方便后续审计和维权取证。
上述城市政策虽在封顶标准、定金比例、监管主体与过渡安排上存在差异,但均围绕“资金可追溯、工程可验证、交付可预期”三大原则构建监管内核,其共同点在于通过制度设计将房企信用与项目实体绑定,倒逼行业从规模驱动转向信用与交付能力驱动,为其他城市提供了可复制的监管框架与差异化适配样本。
三、对尚未出台细则城市的借鉴
七城市现房销售细则的差异化落地,本质上是地方政府基于本地房地产金融脆弱性、人口结构与市场预期的精准适配性政策执行,而非对中央文件的简单复制。
对于尚未出台细则的城市,尤其是库存高企、人口外流压力较大的二三线城市,七城经验揭示出“政策适配三步法”的核心逻辑:
第一步,需评估本地房地产金融脆弱性,若开发贷覆盖率低、中小民企占比高,则不宜照搬京沪严监管模式,应借鉴广州、武汉的“分阶段备案”与“保函置换”机制,避免资金链断裂引发区域性交付风险。
第二步,需识别核心购房群体的风险承受力,若新市民、首次置业者占比较高,则应参考杭州的“自主选择权”与广州的“高定金+低备案门槛”组合,通过提升销售灵活性与降低购房决策成本稳定预期,而非强行推高入市门槛。
第三步,需设计“政策缓冲带”,过渡期长短、土地款分期弹性、预售条件松紧,均应与本地去化周期、财政承受力和房企融资能力挂钩。例如,若城市去化周期超过20个月,过渡期应设定为2028年底而非2027年;若土地财政依赖度高,则土地款余款可明确“1+1”模式而非“两年内缴清”,以保留地方政府弹性决策空间。
对于地方政府而言,政策目标不是“尽快实现现房销售”,而是“在不引发市场剧烈波动的前提下,平稳完成销售制度的结构性转型”。实践表明,真正的政策智慧不在于条款严苛,而在于对市场现实的深刻理解与精准回应。
(此文刊于中国房地产报10月19日11版 责任编辑 苏志勇)
值班编委:马琳
流程编辑:温红妹
审读:戴士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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