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庚南
正值众多人身险公司准备开启下一年度开门红预热之际,作为人身险公司以往“冲量利器”的“快返型”产品却突然要“哑火”了!
据悉,最近有关监管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快返型产品排查整改的通知》,要求各人身险公司对“快返型”产品进行排查整改,严格落实“报行合一”相关工作要求,重点核查存量产品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设置科学性、合理性,明确各公司原则上不得新报备第三个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超已交保费的产品,存量产品需按要求限期排查整改。《通知》基于对保险产品监管回溯中发现的行业问题,包括在银保渠道开发的交费期间3年、保险期间6年的普通型、分红型两全保险等“快返型”产品存在刻意压低精算费用假设,现金价值返本时间短,以此类产品冲规模等乱象,剑指人身险领域长期以来存在的“长险短做”违规行为。
监管选择险企下一年度开门红预热这一时间出手,体现了监管的敏锐性、前瞻性和精准性。表面看,这一监管举措是根据《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的常态化回溯管理,是对保险产品营销行为的规范,对险企潜在的流动性风险的揭示;实际上是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弊端的系统性纠偏,更进一层,是适应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何谓“ 快返型”保险产品?
“快返型”保险产品并非新生事物。早于2009年,中国人寿就推出了“快返型”人身险产品,“福禄双喜”两全分红保险为其代表性产品。该产品以“两年一返、满期返本”为卖点,在市场上引起广泛关注。这一产品形态的出现有着明确的时代背景:当时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持续走高而保险产品面临严重的渠道竞争压力,保险公司为迎合投保人“希望快速见到收益”的心理,不断缩短生存金返还年限,形成了“越返越快”的竞争态势。到2011年,市场上3年内开始返还的快返型分红险产品多达65款之多,部分产品甚至在犹豫期结束后即可返还。这种操作在形式上具有典型的“规模冲动”痕迹,实质上是“长险短做”,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这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期限匹配压力,导致久期错配及潜在的流动性风险,还违反“报行合一”监管要求,并可能存在销售误导。
针对这一乱象,原保监会早在2011年就出台规定,要求返还期不得低于3年,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须在2012年前进行调整。2017年,原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产品开发设计行为的通知》(即134号文),进一步规范:两全保险产品、年金保险产品,首次生存保险金给付应在保单生效满5年之后,且每年给付或部分领取比例不得超过已交保险费的20%。134号文虽然封堵了“生存金早返”路径,但并未能抑制住机构的规模冲动。“快返型”产品随后又改头换面通过另一种方式实现“快返”效果,即:将保单现金价值做高,使投保人在第3个保单年度末即可实现现金价值超过已交保费,即所谓“3年回本”。本次监管排查直指的正是这一变相操作:交费期间3年、保险期间6年的普通型、分红型两全保险,存在刻意压低精算费用假设、现金价值返本时间短的问题。
“快返型”产品的核心问题是什么?
“快返型”产品以“交3保6”的两全保险为典型代表形态,其核心卖点是第3个保单年度末现金价值即可超过已交保费,实现所谓“三年回本”。此类产品虽然迎合了客户投保快速回本的偏好与心理,也能使银保渠道快速冲量上规模,但其背后的潜在风险不容忽视。潜在风险不仅反映在机构端,也存在于客户端。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面临的潜在风险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流动性。由于快返型产品的保险期限较短,而长期稳健价值投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负债端的资金本应进行与之匹配的长期资产配置。长险短做势必导致负债久期缩短、负债与资产期限错配。一旦利率环境发生变化或出现集中退保,公司现金流将承受较大压力,面临流动性压力。二是利差损风险。在当前市场再投资收益持续走低、非标资产收益不断压缩的背景下,仅靠真实投资收益很难覆盖保单承诺的保证收益,长期来看容易产生利差损。三是“报行不一”的合规风险。“报行合一”是整治保险领域银保渠道乱象、保护投保人利益的监管红线。“快返型”产品在设计上存在精算假设的刻意压低。部分险企在备案时压低精算费用假设,以此抬高现金价值水平;一旦实际渠道费用高于备案假设,就会构成“报行不一”,触及监管红线。
对投保人而言,在投保相关保险产品时同样也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核心风险在于收益预期与产品实质的错位。投保人受“3年回本”话术吸引,往往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定存、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类比。但保险产品的实际保障功能极为有限——两全保险的死亡保障通常仅为已交保费的一定倍数,与纯保障型产品差距甚远。一旦投保人在第3年后选择退保,虽可能收回本金,但将丧失后续所有保险保障和潜在收益。若投保人未选择退保而继续持有至第6年满期,在利率下行周期中,其实际收益率可能显著低于投保时的预期。此外,分红型产品的分红部分也具有不确定性,投保人可能面临“演示收益与实际收益差距较大”的问题。总之,“快返型”产品往往导致投保人收益与预期错位,陷于维权困境。
对“快返式”产品整治的监管逻辑是什么?
此次监管叫停“快返式”产品,触发因素是对保险产品回溯监管问题的处置措施,在监管逻辑上包含了三大考量:一是堵住制度漏洞。2017年134号文限制了生存金的早返,但行业通过抬高现金价值的方式变相实现“快返”。监管此次补上了“现金价值早回本”这个口子,使监管规则更加完整。二是防范系统性风险。防止这类产品推高退保率、费差损与渠道费用虚高的风险,引发恶性竞争。三是落实“报行合一”。《通知》要求各公司严格落实“报行合一”相关工作要求,重点核查存量产品退保率、费用率等精算假设设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充分测算利率双向波动情景下的现金流压力。
从深层次看,这次对“快返式”产品的整治实际上是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弊端的系统性纠偏。2026年8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保险公司负债端坚持长期稳健经营理念,优化负债结构,提升业务核心竞争力。资产端坚持长期稳健价值投资理念,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
要求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资产负债管理。
“快返型”产品某种程度上恰恰是资产负债管理失序的典型表现。从负债端看,现金价值第3年末即超已交保费,意味着负债的实际久期被大幅压缩;从资产端看,为覆盖保证收益,资金不得不配置长久期资产,形成严重的久期缺口。一旦集中退保发生,流动性覆盖率将快速恶化。监管此次划出的红线——原则上不得新报备第3个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超已交保费的产品,本质上是在负债端入口处控制久期错配的源头。
监管还需要反思什么?
从历史沿革看,尽管在监管督导之下,保险行业“快返型”产品曾一度沉寂,但近年来随着市场利率持续走低、银行存款利率步入“1时代”,快返型产品重新获得投资者青睐。“快返型”产品何以“死灰复燃”,其赖以滋生的市场土壤究竟是什么?
实际上,“快返型”保险产品之所以屡禁不止,主要与国内银保渠道的销售生态和“存款替代”定位密切相关,反映了来自供给与需求两端的驱动:一方面,需求端具有较强的基于资产保值增值的快速返现的需求或诉求。在存款利率、理财产品收益率持续下降,资本市场、房地产等渠道风险凸显的情况下,“快返型”保险产品无疑具有明显的存款替代效应,成为许多居民资产保值增值的偏好。另一方面,作为供给端的保险公司,如同其他金融机构一样,都具有冲量、扩规模的短期利益驱动,而受到市场追捧的“快返型”产品自然成为众多险企的“竞争力”。
因此,要有效治理“快返型”产品市场,显然需要从供需两端同时发力。
在需求端,需要客观对待存款替代的市场驱动,因势利导。首先是对存款利率机制的反思。存款与贷款实际上反映的都是一种借贷关系,存款反映的是存款人与银行的借贷关系,贷款反映的是银行与企业等借款人的借贷关系。而反映借贷关系的利率无疑应体现借贷双方的利益,体现互惠互利的共存关系。不幸的是,在存款市场我们的导向是单向的降低负债成本,对存款人的利益缺乏充分考量。换言之,依赖于降低存量利率来降低企业贷款成本的做法,本身值得斟酌。其次,是如何有效拓展居民投资理财渠道。促进居民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财产性收入增长,是共同富裕导向下管理层一直在致力推动的任务。但相对安全稳健、适合普通投资者需求的渠道建设仍相对滞后。如何避开金融陷阱往往成为普通老百姓更多的考量。第三,保险产品现实存在的存款替代,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社会保险认知的滞后以及全社会保险渗透率偏低的现状。如何引导居民增强保险意识或任重道远。
在供给端,需要通过监管引领推动险企转变发展理念和方式,摒弃规模冲动、规模导向,回归保险本原。同时,切实提升精算水平和风控能力。首先是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避免短期行为。要督促保险公司真正建立完善资产负债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明确绩效考核方法和标准,规范资产负债匹配指标传导机制与限额管理,实施长周期考核评价,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资产负债管理。其次,引导保险公司业务取向回归保险保障本原。在负债端,逐步淡化保险产品“存款替代”的定位,在养老、教育金、财富传承等领域丰富产品线,提升银保渠道的业务价值。在资产端,坚持长期稳健价值投资理念,拓展保险资金长期投资渠道,充当经济社会发展的耐心资本。第三,是完善风控机制。在年金险的退保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防控方面,要借鉴国际经验,通过限制退保灵活性和设定退保惩罚来强化此类风险管理,在类似产品的设计上注重“长期锁定”与“退保惩罚”的平衡,改变国内目前在快返型产品治理方面既缩短资金锁定时间又缺乏有效退保约束机制的现状。
从监管自身看,在监管框架方面显然也有值得反思的方面:一是产品报备环节制度的有效性。部分保险公司在产品备案时压低精算费用假设、实际执行中费用远超备案假设,这实际上反映出现行产品报备制度在“报行合一”监管政策落实上尚存在执行缺口。如何加强备案后的持续监管和回溯分析,是亟待完善的环节。二是利率下行周期的前瞻性。“快返型”产品在当前利率下行周期中“死灰复燃”,根本原因在于险企缺乏在低利率环境下实现差异化竞争的能力。监管在限制高风险产品的同时,也需加强对行业转型路径的指引,避免行业陷入产品同质化的新困境。三是资产负债管理执行的有效性。尽管《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设立了较为完善的指标体系,但从制度设计到落地执行仍存在距离。快返型产品的出现,恰恰说明部分险企的资产负债管理仍停留在形式合规层面,如何将久期匹配、流动性覆盖等要求嵌入到产品开发和定价的日常决策中,仍是监管需要持续发力的方向。
总之,监管的核心目标应该是推动保险回顾本源,强调保险姓保。监管不是要简单地否定客户的流动性偏好,而是要着力防止保险公司以过度激进的产品设计和销售策略争夺短期规模,确保产品承诺、客户需求与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要客观分析保险迎合客户保值增值、把保险当做存款的现实及其驱动,变堵为疏,真正拓宽投资渠道,为实现居民资产保值增值、增加财产性收入提供比较合理的、切实可行的综合方案,而前提是通过严监管努力消除金融陷阱,守护好老百姓的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