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0日金融一线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近日正式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共8章41条,包括总则、产品开发基本要求、主险条款费率要求、附加险条款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管理要求、评估修订与清理注销、监督管理及附则,是金融监管总局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基础上,对《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系统性修订完善。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规定》将强化产品监管、规范开发管理、保护消费者权益贯穿始终。
一是坚守保险本源。明确开发保险产品必须遵循保险利益、损失补偿、诚实信用、射幸合同和风险定价等原则,禁止开发不具备或然性、承保投机风险、无实际保障内容或者单纯以恶意炒作为目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保险产品。
二是强化标准规范。要求条款表述应当坚持规范化、标准化,提出个人类条款应当通俗易懂、清晰明确,对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内容,应当使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作出提示,从而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三是严格管理责任。细化明确公司各层级应当承担的产品开发管理责任,并要求财险公司建立内部问责机制,督促公司审慎开发产品。
四是加强持续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对产品合规性和适应性进行评估,对不适宜继续销售的产品及时调整或停止销售,强化对产品的全流程管理。
《规定》将于11月1日施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6】115号)及《中国保监会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保监产险【2014】8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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